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区、县(市)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普查车辆及数据处理等各类设备器材。
五、具体要求
(一)制定方案。市和区、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别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方案,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加强培训。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协调各区、县(市)文物普查队伍统一参加省举办的普查培训,在此基础上,采取以查代训、实地采样、记录示范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技术标准,提高普查知识技能。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及文物保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开设专题栏目对文物普查进行专题报道。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普查的热情,在全市开展一次名城历史底蕴和遗产文物价值的认知和教育,营造文物普查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多方配合。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设、房产、交通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等档案资料;国土规划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和建设规划图纸;统计部门要负责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分析、管理和发布工作;民政、民族宗教、农业等部门和驻沈部队要配合做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
全市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及时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
(五)严明纪律。普查机构要建立文物普查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加强人员、文物标本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制度上确保文物普查的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要认真处理好新闻宣传和普查成果保密与发布的关系,市和区、县(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普查最新消息,并严格控制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发布普查成果或提供新闻线索,确保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