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沈政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6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市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体系,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对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现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村镇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登记,形成完备的档案资料。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确立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专用设备,开展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普查工作组开展全覆盖、不间断的文物调查发现和核查登录;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开展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四、经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