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在三日内发送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指导监督催缴贷款工作。
(二)按照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对承诺还款的借款人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其是否按照承诺还款,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指导。
(三)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追缴贷款情况进行汇总,按照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对于拖欠贷款的借款人,不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
(五)执行协查任务。对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借款人,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协查通知书或其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协查申请,组织相关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本辖区内的居住地、经营地情况进行协查。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每季度首月的5日内,将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员及担保人员信息进行分类,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提供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并指导建立台账,贷后管理和追缴贷款工作。
(二)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借款人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掌握小额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复核经办银行发送催收通知书情况。
(二)以债权人身份,对合同到期后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发送律师函。
(三)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材料,计算不良率;经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讨论通过,负责对恶意欠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以债权人身份依法提出诉讼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自贷款首期还款到期之日起,贷款银行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工作,向逾期未按借款合同归还贷款的借款人按季送达催款通知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对于因故无法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借款人签字的,应附挂号信回执,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对违约未还款次数超过三次的借款人,在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通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供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详细信息。
(二)贷款银行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予以标记,取消借款人继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