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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应对反担保方式进行审查,包括: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认真核实审查,对无法调查到相关信息及与调查到相关信息不符的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对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和放贷,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贷款银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内容包括按照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银行所需的个人材料及保证措施材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应遵循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一人负责的原则,根据贷款申请受理台账,及时建立街(镇)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二)贷后管理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对借款人进行定期上门调查,原则上每月至少调查一次,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经营情况及居住地变化情况等。
  2、根据每季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对贷款合同期内,违约次数超过三次的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进行上门催收,并将催收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对经催收后仍未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并出具调查报告。
  4、联系借款人的反担保人,向其说明情况,督促其帮助借款人归还贷款。
  (三)出具的调查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申请贷款项目一致,有无挪做他用等情况。
  2、企业经营情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营业执照年检情况,主要包括:经营地、月产量、库存、雇佣员工数量、客户情况、经营是否正常、有无债务纠纷、经营稳定性、经营发展前景等。
  3、企业财务情况和家庭财务情况,主要包括:月收入、支出情况,固定资产、现金流量情况等。
  4、对借款人的综合评价及建议,主要包括:对逾期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帮助制定还款计划。
  (四)出具贷后追缴的意见
  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款的借款人,做出未还款原因的分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五)执行协查任务。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移交的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借款人进行协查,对其本辖区内的居住地、经营地情况进行协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并做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实施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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