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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三)原则上要求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需在同一区级辖区内,二者不在同一区级辖区内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并由借款申请人户籍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经营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协助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需与注册经营地一致(有合法异地经营许可的除外),二者不一致的,需变更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须具备税务登记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项信息必须与调查人员取得的信息一致,借款申请人必须配合调查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的借款申请人,将不予审核贷款。

第四章 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请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需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房屋产权证、经营地协议。
  (二)贷款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贷款反担保的其他材料以及担保部门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一)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对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地、居住地、经营地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二)记录受理的借款申请人、主要家庭成员及其反担保方式和经营项目的详细信息。
  (三)受理由上级或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或移交的经营地与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事项,并进行协查。协查结束后,填写协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借款申请人的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建立贷款申请受理台账,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承接由上级或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或移交的经营地与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相分离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事项,并组织相关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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