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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管理的时间区间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申请至贷款本息收回为止,管理内容包括: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包括:条件审查,材料审核,建立贷款申请受理台账,参与协查工作。同时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出具贷后追缴意见,并承担相关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经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材料进行复核,指导街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台账和开展贷后管理、追缴贷款工作,对借款人员及担保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送;汇总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并报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审议。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方式进行审查,承担规定要求的贷后管理职责,定期向市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通报小额担保基金运行情况。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资料,在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信息。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需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且已经办理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的《就失业证》。
  (二)对开办家政、婚庆、租赁服务、房屋信息、代购代送、货物配送等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具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产品和办公用品,同时需出具与经营相关的业务往来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合作协议、职工花名册等。对于上述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不予提供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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