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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意识。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金融机构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造成大范围集体上访和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应急预案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处理好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分配的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为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全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管,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确保清欠进度。市财政局要指导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的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市建委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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