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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存在合同经济纠纷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以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要指导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期限、资金落实办法,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

  2.企业为偿还职工工资而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变现后的土地收入统筹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土地转让收入不足以解决工资拖欠的,经本地区政府批准,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由同级财政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级政府批准,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由同级财政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3.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协调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具体落实,并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者保证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机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和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工资拖欠或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有关部门要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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