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次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合理认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全市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合理认定。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时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与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协商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不得随意增减拖欠的工资数额。
二、政策措施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定期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