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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定期调查制度。为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应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认定”。入户调查最少2个月一次。
  (三)建立跟踪随访制度。社区协管员对已认定的困难人员按月入户跟踪随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已就业人员在其连续就业六个月后跟踪随访即可结束。
  (四)建立及时调整制度。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相关的法律文书,不再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将相关人员基本信息撤出就业困难人员电子信息库。
  (1)实现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
  (2)超过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
  (3)超过劳动年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4)本人放弃就业要求;
  (5)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援助条件。
  (五)建立统计、公告制度。一是社区工作站建立个人统计台账,按月将相关信息(报表)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二是街道必须建立电子统计台账,按月报区县劳动保障局;三是区县劳动保障局按月统计,报市劳动保障局;四是社区工作站按季张榜公告困难人员认定和安置情况,市局、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
  (六)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将帮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市局对各区县工作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终考核。
  五、就业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灵活就业政策。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企业招用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四)就业服务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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