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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5.失去双亲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证明。
  6.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出具《户口簿》、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证明。
  7.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所抚养子女的《学生证》。
  8.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10.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复转军人证明或军转办、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登记,填写《就业援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工作站初审。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
  3.街镇复核。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
  4.区县确认。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确认材料转至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凭此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同时,按月将《新增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相关事项
  1.自本人申请受理之日起,认定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社区审核不超过3个工作日,街道复核不超过2个工作日,区县确认不超过2个工作日。
  2.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二种以上人员条件的,只确定一种人员类别。
  3.困难人员接受援助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4.困难人员的认定、帮扶,以居住地为准。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结合十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困难程度及具体情况,确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认定之日起30天内,确保每个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
  (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100%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包括一年内为每个人提供五次岗位信息、三次培训信息、三次职业指导。对这类人员自认定之日起60天内,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帮扶其就业再就业。年末考核安置率达80%以上。
  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一)建立盯人帮扶和包保责任制度。为每个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一个专人,开展一对一的盯人帮扶,落实包保责任制。一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签订《就业帮扶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就业援助的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应承担的责任及奖惩办法等;二是,劳动保障协管员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承诺书》,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服务的方式、内容及期限等;三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主要包括双方责任、义务,帮扶内容、方式、期限,被帮扶对象享有的相关权力,协议终止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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