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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2007年10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人员认定
  (一)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需提供《居住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城镇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
  4.长期失业者:需提供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求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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