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鲍鱼、大连海参,是指以“大连”地名命名,采于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工养殖生长,或上述采品在上述区域内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大连海参》的皱纹盘鲍、刺参,产品为鲜活品和加工品。
第三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和印刷、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对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别成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职能。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市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