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环境保护局、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城市管理局、鄂州市文化体育局、鄂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城区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和“煤改气”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减轻我市城区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的具体安排,决定从即日起用三年时间,分三批在主城区(即古楼、凤凰、西山、樊口等四个街办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和“煤改气”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内有新、改、扩建项目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在申办工商营业登记时,应提交有关环保审批文件或资料,否则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二、主城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烟囱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三、严禁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
四、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居民区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夜间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2:00时,并达到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五、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如茶楼、KTV等,一律安装双层降噪隔声通风环保窗,其边界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七、在居民小区和医院、学校、敬老院等噪声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22:00时至次日6:00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市环保局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