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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220号 1997年5月9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85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市局意见,因我市已启用《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目前暂不启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如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可以使用《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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