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洗染业管理的通知
(川商改〔2007〕51号)
各市州商务、工商、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
洗染业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4号)中关于规范洗染业管理的要求,促进我省洗染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洗染业是民生性服务业中不可缺少的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今年商务部等3部门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洗染行业管理的行政规章,在川府发〔2007〕44号文中也将其作为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洗染业管理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办法》和川府发〔2007〕44号文要求,依法行政,规范洗染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目前我省洗染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大、环保不达标、无序竞争等问题。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执法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组织协调,会同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督促洗染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规范经营服务行为。要通过部门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省商务厅将适时会同工商、环保等部门对洗染业市场进行检查。
四、推动洗染业改造升级。各地要按照《办法》和川府发〔2007〕44号文要求,鼓励洗染业运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逐步建立以品牌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连锁经营模式;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要求经营;积极推广分散收件、集中洗染的集约化经营,促进我省洗染业向品牌化、绿色化和现代化发展。要及时发现和总结规范经营的现代洗染企业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带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