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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食药监市[2005]47号)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皖药监市[2003]347号),以及《转发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关于印发舒城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皖食药监[2005]94号)的精神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各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管理进程,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合肥市二级(含二级)及专科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和现场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见附件1、2)、《合肥市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和现场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见附件3、4),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精神为目标,以“规范药房”建设为新的载体,依据《药品管理法》、《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提高我市城镇及农村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用药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卫生局联合组成“合肥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董宪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陈守春(市卫生局副局长)、杨之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洪向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春水(市卫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办公室主任:洪向东,副主任:李春水,成员:张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叶桦(市卫生局)、程亦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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