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3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
(南通市物价局 2007年9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改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行政和事(企)业单位,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企)业单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的一、二、三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监察局、审计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的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六条 实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放《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凭此证享受减免收费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市级行政和事业单位(含代收费部门和单位)对持有《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企业实施减免收费(减免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需上缴省部分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