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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氯霉素滴耳剂等12种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氯霉素滴耳剂等12种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的通知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霉素滴耳剂等12种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通知事项强调如下:
  一、对氯霉素滴耳剂等12种按非处方药生产上市的品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按非处方药流通。
  二、在国家局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上述品种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三、肺安片、朱砂莲胶囊、复方拳参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等4个品种,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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