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6]3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省局的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工作,并已对有关医疗机构换发了新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按照皖食药监办[2006]14号文件精神,现要求如下:
一、凡放弃换证和尚未通过换证的医疗机构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从事制剂配制。
二、已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法配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配制范围和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范围配制制剂。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皖药制字Z(X)]的制剂一律不得配制。2005年12月31日前已配制的合法制剂在有效期内可以在本院继续使用,无有效期的制剂一律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