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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2007年3月8日 粤地税发[2007]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布置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包括汽车和摩托车两类,以下简称“停用标志”)停用处理工作,对库存的其他字轨的车船税标志一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销毁。
  二、用票人员(包括代征单位)应将停用标志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缴销手续,由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集中后上缴县级税务机关。各县级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停用标志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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