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7〕68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1. 自2007年6月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召集人、带头人或者“包工头”或私招滥雇劳务人员。
2. 各市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各市建委(局)要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将劳务分包行为全面纳入监管。
二、措施要求
1. 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发展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4〕115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劳务企业的通知》(豫建建〔2005〕10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 发展劳务企业的通知》(豫建建〔2006〕111号)文件要求,简化受理、审批程序,放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可分三年达到资质标准),加快劳务企业发展速度,切实扩大劳务企业的承包范围,鼓励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三层以下(含三层)规模的乡、镇、村民用住宅的建筑施工。
2. 2007年6月底开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按照目标要求的规定,把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使用有资质劳务企业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办理施工许可审批。
3.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时,必须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并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到各市建委(局)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后,凭备案合同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