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职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8日 粤地税函[2007]119号)
广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京国税函[2007]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省局意见: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6年度在规定限额(详见48号文附件)内上交给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