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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7〕69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中央驻豫有关企业,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建设类企业认真宣传贯彻《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切实指导建设类企业做好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受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即日起开始受理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应抓紧通知建设类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在申报时应携带申报表、申报资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

  三、中央驻豫有关企业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四、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连同附件资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由申报单位报省建设厅。

  五、申报企业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登录网络进行网上意见填写。企业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必须使用身份验证锁,建设类企业可以使用原有的资质身份验证锁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没有身份验证锁的单位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购买。

  六、申请人和申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注册建造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注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厅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申请人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等处罚;对申报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将给予申报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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