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取土范围,不得延长取土期限,不得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取土期限到期后,应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转产或停止生产。
(二)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禁止高能耗、高污染和规模过小的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投资与建设,引导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产品开发,鼓励扶持一批新型墙体材料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强制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发改、规划、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要突出重点把好五关:一是城市规划关。在编制、审批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要在建筑布局、 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违反“禁实”规定的设计文件,不颁发审查合格书并不予备案;三是施工许可关。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表,未备案的项目不予施工许可;四是竣工验收备案关。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五是房屋销售关。房产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房屋预售、销售时,应对其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予以审核。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门窗、墙体、屋面的节能改造。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