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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办发〔2007〕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步伐,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一)大力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以下简称“禁实”工作)。除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分步实施“禁实”规定:我市主城区、葛华科技新城、花湖工贸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应自2006年起实行;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2008年元月1日起实行;各乡镇2010年元月1日起实行。在巩固“禁实”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要向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粘”)积极推进,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主城区全面实行“禁粘”。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砖。2007年分批关闭转产城区范围内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并逐步向乡镇推进,2010年全部关闭全市范围内粘土砖生产企业。
  (二)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都要100%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底,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8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95%以上。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建造、使用过程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采取保温隔热措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产品、设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从2007年起,我市主城区、葛华科技新城、花湖工贸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的新建建筑必须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2008年起华容、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2010年全市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2007年起,市内公共建筑进行装修改造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同步设计改造,到2010年,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标率达到20%以上,其中公共建筑达标率达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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