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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523号)


各基层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07号),我局对相应转发文进行了清理,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以下4份文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220号)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608号)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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