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申请审查。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指定听证机关。听证机关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机关应当受理,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
(三)参加听证的代表人数及其构成;
(四)听证经费预算。
听证机关发现听证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申请听证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申请听证的事项已有法律明文规定;
(三) 要求修改、废止或完善的理由明显不充分;
(四)听证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三十七条 发布公告。听证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举行2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和旁听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材料送达。听证机关应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应在听证举行5日前将聘请书、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参会代表人数。
第三十九条 召开听证。听证会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且参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听证会代表应亲自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在听证举行3日前书面告知听证机关。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决策提起部门说明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