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等相关听证权利;
(三)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事项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与被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听证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听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四)申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回避。
第三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五)保守听证事项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提出申请。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市民20人以上联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报市人民政府。
书面听证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内容;
(三)重大行政决策对相关行业及市民切身利益的影响;
(四)建议、修改、废止或完善的依据和理由;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