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组织听证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一节 听证参加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会代表;
(三)决策提起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其构成。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代表采取自愿报名和特别邀请两种方式产生。
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于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特别邀请有关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八条 市民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听证工作方案;
(二)签发听证通知书;
(三)主持听证会;
(四)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签署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七)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听证情况的书面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有关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