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的专业会议;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节 咨询专家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其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应予解除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听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