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咨询程序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咨询委员会提出书面咨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书面咨询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采取会议方式的,由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
第九条 市咨询委员会一般应当保证咨询专家有5个工作日以上的咨询论证准备时间。
第十条 市咨询委员会应当根据咨询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在5日内形成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与市人民政府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调整或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或推荐担任咨询专家的,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五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或推荐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