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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24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办法》经2007年5月14日(2007年第1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咨询、听证范围:

  (一)与人民群众利益有重大关联的事项;

  (二)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建设规划事项;

  (三)对本市长远发展有全局意义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咨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一节 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咨询论证机构。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 3-5 人和咨询专家若干人,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与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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