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社险字[2007]89号)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对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经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批准我区银川、石嘴山、中卫三个城市作为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自2007年10月启动。年末参保率达到20%,2008年达到70%,2009年达到90%。吴忠和固原两市争取在2008年国家扩大试点范围时启动。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形成具有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兼顾门诊的原则。
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坚持以保障水平确定筹资水平的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由政府负担的原则。
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
女50、男60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其他未成年人。
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其他城镇居民。
三、筹资水平和支付范围
(三)筹资水平 各试点城市按照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及家庭和政府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原则上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平均达到50%以上。具体筹资水平,由各试点城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