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落实用海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海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遇险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用海企业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遇险救援和善后处理资金。风险抵押金账户金额不得少于30万元。
(六)实行海上从业人员全员保险制度。海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遭受意外伤害的理赔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鼓励用海企业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海企业不得接受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在其用海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
(七)建立全员培训制度。所有海上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用海企业不得接受未参加培训、未领取《出海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在其用海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
(八)完善运载工具使用管理制度。用海企业使用的运载工具必须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手续。禁止运载工具人货混装。下滩涂作业的运载工具必须配齐每人一件救生衣及通讯设备。渔业船舶按船检规范配备各种设施。
(九)建立专职安全员制度。紫菜养殖每1000亩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贝类养殖每3000亩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滩涂作业的每个运载工具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须经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加强共管海域出入通道的整治。共管海域出入通道所在地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出入通道的通行安全。运载工具出入滩涂通道每500米设置1个路标,危险地段和事故易发地段设立救生浮筏和警示标志。渔业船舶出入通道必须设立航标。实施出入通道检查登记制度。
(十一)配备作业区域安全救生设施。各用海企业必须设置救生浮筏(船),紫菜养殖每200~300亩、贝类养殖每1000~2000亩设置1只救生浮筏(船)并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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