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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7〕81号)


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南通市共管海域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治理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南通市滩涂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划定启东市和海门市、通州市和海门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通政发〔2007〕56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

  (一)提高对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认识。为了解决海域权属争议和管理矛盾、调处生产单位及渔民之间的养殖纠纷和打架斗殴事件、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市政府明确,将腰沙、蒋家沙等有权属争议的海域作为南通市共管海域。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由在共管海域内开展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归口管理。多年来,相关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但由于基础相对薄弱,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沿海各相关县(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共管海域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共管海域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共管海域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建设全市养殖用海典范、安全生产典范和海监执法典范。

  二、落实共管海域用海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三)依据“三化五覆盖”标准整合用海企业。共管海域用海企业必须符合“三化五覆盖”(指公司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和“公司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全覆盖,经营者财产和人身险全覆盖,所有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全覆盖,渔业安全生产设施和救生设施全覆盖,对海上作业雇主、雇员包括家庭人员的安全宣传全覆盖)的标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用海面积达到15000亩或紫菜养殖面积达到1000亩或贝类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依法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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