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待遇和支付项目
第八条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女职工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开据产假休息证明。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统筹项目为:
1、检查费;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和药费;
5、生育、流产期间的工资;
6、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事故的费用)。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出生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项目支付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