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长度超过500米的隧道;
3.长度超过500米的桥梁;
4.年吞吐量大于100万吨的港口、码头;
5.二级以上的公路,火车站和机场。
(三)电力方面:
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容量大于10万千瓦的水电站、火电站。
(四)工业方面:
年产量大于20万吨的钢铁厂、水泥厂,用地大于200亩的工业、企业建筑。
(五)其他方面:
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集中供水水源地、水处理厂等重要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第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一) 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被定为“一级”(需报省厅备案)的项目。
(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度为复杂(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的项目。
(三)重要建设工程(见本办法第四条)的项目。
第六条 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范围:
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测量、观测)。
(一)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活断层、地震地质、大地构造、地震研究)。
(二) 地震地质前兆观测、地形变测量、地磁测量、地电测量、地应力测量、重力测量、断层位移测量。地下水位(地下流体)观测、地温观测等。
(三) 建设工程抗震、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七条 下列项目出资单位(人)是其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一)由国家出资的项目,其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是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二)非国家出资的项目,项目出资人可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委托承担项目单位代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三)由中外合作开展的项目,其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第八条 汇交时间:本规定所涉及的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时间为,自工作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九条 汇交数量及内容:上述项目成果地质资料复制后,按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纸质地质资料两份,电子文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