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7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资料汇交人:
为加强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根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成果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震地质调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根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成果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震地质调查工作,所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震地质调查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要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农水方面:
水利、水库工程(受益面积大于5万亩的灌溉工程和容量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工程)。
(二)交通方面:
1.长度超过10公里的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