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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配制)质量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配制)质量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合食药监安〔2006〕90号)


合肥市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事件和“欣弗”不良事件发生后,我局加强了对合肥市药品生产(配制)企业的监管,陆续开展了药用原辅料专项检查,药品GMP跟踪、飞行检查和整顿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专项行动等监督检查。从前一阶段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能从“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不良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积极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但我局在检查中,仍发现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关键岗位人员不稳定且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物料购进把关存在漏洞、生产现场管理较为混乱、质量监控流于形式和物料及产品质量检验不规范等。因此,为进一步强化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对不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不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且限期不改正,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局依法收回或吊销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必须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是保证药品生产(配制)及其产品质量的条件,因此各药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生产(配制)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要定期组织企业所有人员进行各类专业培训。分管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物料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药品生产(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具备切实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的能力。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必须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企业在关键岗位的相关人员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时,应主动停止生产(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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