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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该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申请材料内容要求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材料内容,除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实施意见》的所有要求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可登陆黑龙江建设网或黑龙江工程招标投标网进行下载。
  二、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标准中有关注册人员的规定
  (二)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可授予暂定级资格。在规定注册人员中必须具有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均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除具有三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中有两名一级注册人员,其他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一名一级注册人员或者三名均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如资格有效期内业绩未达到《认定办法》中乙级资格的标准,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可延续为暂定级资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和级别与资格有效期的对应关系同(一)。
  (四)申请或延续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业绩和注册人员数量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可授予乙级资格。在规定注册人员中必须具有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均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除具有三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中有两名一级注册人员,其他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一名一级注册人员,其他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三名均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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