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实行建销分离,建立公平、科学的销售机制。房源全部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调控和政策监管,按照市政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拆迁户安置优先、其他购房户依序公开轮号的销售原则进行销售。开发建设单位及其它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占用和销售。政府统配房源重点解决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安置需求和社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房源分配由住房保障工作局综合社会基本需求,并根据当年房源供给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房源安置方案》,报市批准后分解到各具体项目实施。
3、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多渠道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