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落实。
(2)免收城市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担。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优先提取或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
经济适用住房每年建设总量占全市每年新建住宅总量的10-15%,各年度实际建设指标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符合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的其指标单列,另行统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社会项目和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社会项目可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专项拨款和借款;
2、政策性住房资金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
3、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4、政策性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个人购房资金;
6、其它资金。
(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1、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要求、套型面积控制、多层与高层配建比例、销售方式和对象、数据统计报表以及贯彻执行政策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2、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交易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会同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后,由市物价局下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控面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超过部分由购房人补交超面积差价,具体标准由市房产局与市物价局逐年确定。收取的差价款作为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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