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审批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业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2、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指标管理。每年新增购房申报户名额指标根据当年建设量确定,并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落实具体对象。对于已发放资格确认单还未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重新审查确认资格。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分解下达到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项目用地。
3、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按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各种套型比例,结合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不配建停车场和车库。
4、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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