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1、实物配租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根据各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进行综合平衡后安排指标,并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结果予以公示。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租金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内按维修费、管理费、地段差价因素收取,由市物价局和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按期公布。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家庭负担。
2、租赁住房补贴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无房户住房补贴按1人户每月100元,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100元。住房困难户统一按每月补贴50元。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建筑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租金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内按维修费、管理费、地段差价因素收取。超出住房保障部分面积以上的租金,由产权或管理单位按本单位其他同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或适当低于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收取。
(九)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
1、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城市保障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
2、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住房保障待遇。
3、对取消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在三个月时间内收回配租住房。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保障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二)申请审核
1、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