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建设坚持政策引导、多渠道筹集的原则。采取政府适度建设和筹集房源,社区家庭自主认租,财政给予补贴的方式予以解决。
2、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3、从2008年开始,新建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由各区承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移交政府或回购;也可适当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4、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每套独门独户,配套建设卧室、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廉租住房不配建车库和杂屋。
5、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1)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2)新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服务性收费减半;
(4)契税免收;
(5)对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免征房产税。
(6)国家规定的其他政策支持。
(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1、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2%比例安排(市本级和五区财政各负担50%);
2、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其他资金。
(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准入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及申报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3、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住房保障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不予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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