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我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逐年公布,政府对现住房面积未达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予以保障。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享受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或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一人户且年满25岁以上;
2、家庭收入标准:享受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1年以上;
3、住房困难标准: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等)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上述标准及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廉租住房房源
廉租住房房源按下列渠道筹集:
1、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2、城市直管公房中可用于廉租保障的住房;
3、单位腾空的可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
4、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的住房;
5、社会捐赠的住房;
6、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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