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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为构建我市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7]40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并分层次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目标: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达到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经济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规律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坚持适度保障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原则,对保障对象实行审核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货币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和分层次保障的原则,以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坚持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建设,区报市审,以区为主原则。全市统一标准和政策,建设指标分解到区;坚持建设规划指标和标准适度的原则,报建审批实行绿色通道。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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