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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

  第六条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性资金设立农业科技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

  农业科技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估、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成果绩效评估等制度。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科技、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种源、装备、生态和信息等领域的现代农业科技研究,参与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国家的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凡获得国家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项目支持。

  第八条 本市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下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的优惠或者研发经费的补助:

  (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向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

  (二)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采取成果转让、以成果作为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

  (三)自主创新取得农业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本市经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未获得政府资助的。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以成果转化等形式为其他地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承担下列公益性职能:

  (一)引进、试验、示范农业关键技术;

  (二)监测、预报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害、动物疫病等农业灾害,提供防治和处置技术指导;

  (三)提供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检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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