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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下列战备执勤任务:

  (一)参加军警民联防,配合现役部队保卫边(空、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重点目标的安全;

  (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社会治安;

  (三)参加抢险救灾;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战时,预备役人员根据命令转服现役担负作战任务;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由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由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集中保管;根据战备、值勤等需要,经上海警备区批准,也可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由预备役部队集中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存放在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的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武器装备库(室),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落实管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民兵事业费由市和区、县分级保障。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编制民兵事业费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组织建设、政治工作、武器装备管理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补贴等项开支。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部队建设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部队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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